返回顶部
《乌兰察布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7-22 17:39    作者:马志勇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确保充分发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效益,制定了《乌兰察布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强化预算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的保障能力,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安排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乌兰察布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乌兰察布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市本级预算管理工作实际拟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精神,符合地区实际。

三、主要内容

《乌兰察布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总体分为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目的和该基金的用途,以及在设置、安排和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应当履行的程序。

第二部分,规定了可以用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各类资金:①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结余资金及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②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结转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结转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支出后的结余资金或未能安排支出的资金。④一般公共预算中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

第三部分,规定了可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两种情形:①弥补年初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缺口。②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导致收支缺口确需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的。

第四部分规定了设立、安排和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科目及账务处理方式。

第五部分,附则。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乌兰察布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乌政办发〔2016〕56号)废止。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