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兰察布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强化预算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的保障能力,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安排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按照预算法规定设立的,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平稳运行,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调剂年度间财力和支出责任的均衡状态。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设置、安排和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安排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和支出结余资金,优先用于保障“三保”、冲减赤字、化解债务、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以及其他刚性支出。涉及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结余资金管理及盘活存量资金规定。
第二章 设置和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八条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排使用后,仍有结余的,应当用于设置或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安排使用后,仍有结余的,应当用于设置或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用于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用于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用于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支出后的结余资金或未能安排支出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用于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一般公共预算中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其他可以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资金。
第三章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时,可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的收支缺口,动用的资金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第十四条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导致收支缺口,确需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的,财政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部分,应加大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消化暂付款、处理历史欠账等力度。
第四章预算科目及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国库单一账户储存,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科目,分别反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调用等事项。
第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第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科目。
第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科目。
第二十条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第二十一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累计规模。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贷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贷记“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第二十二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财库〔202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充分发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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